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121民初1833号
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信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蓉,女,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系该公司文员。
被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房押金3000元、取暖费2000元、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党校小区前排从西1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一间,面积140平方米,承租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租金每年12000元(含冬季取暖费),押金3000元。原告如约向被告缴纳了房租,并开始使用该房屋。2019年10月15日,本地区开始冬季供暖,但租住期间原告未曾享受供暖待遇,经协商,被告承诺补偿原告2000元取暖费,于租赁期满后与押金一并退还。2020年1月20日,租赁期满后,被告未按时退还房屋押金3000元及取暖费2000元,双方协商延期至2020年02月28前一次性偿还欠款,若无法按约定偿还,从逾期之日2020年01月20日起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欠款协议规定的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归还租房押金3000元,取暖费2000元,并缴纳逾期违约金。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明,2019年1月15日,**与陈婉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出租党校小区前排从西1单元5楼东户给陈婉婷,面积140平方米,水电费由陈婉婷支付,承租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租金每年12000元(包暖),押金3000元。原告如约向被告缴纳了房租,并开始使用该房屋。
2020年1月20日**向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欠款条,载明:今欠到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租房押金3000元,暖气费2000元,共计5000元整,于年后2月28日前还款。
另查明,陈婉婷系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员工租住房屋,由其员工陈婉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向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共款金额5000元,于年后2月28日前还款,但未履行约定,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给付租房押金3000元及暖气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租房押金3000元,暖气费2000元,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杜娜云
审 判 员 恒存厚
人民陪审员 乔福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佳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