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设备租金222922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3月13日、2020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理财产品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河西区不动产权属手续,因本案申请人不享有抵押权,故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未在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发现其下落,且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
6.2020年7月3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案执行标的2462621.35元,未执行标的2462621.35元;
8.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雷
审判员 郭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常 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