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2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新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6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查明事实真相,违法裁决,应进入再审纠正。***提出请求不能,因2004年被通广公司人员殴打并威胁不准起诉,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期间,***才敢提出主张。原判决未准予***的调证申请,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通广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的请求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主张确认其与通广公司自2003年7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原判决认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自离职即2004年12月31日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自此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权利救济。然***于2019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其原审期间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妥。
申请再审期间,***就2019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的原因,表述为“因为我不想和单位撕破脸。我去信访,是想通过上面领导帮我打招呼,我还能回去工作。”该理由与***再审申请书中表示的“提出请求不能,因2004年被通广公司人员殴打并威胁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期间才敢提出主张”并不一致。关于***主张原审法院未调取证据的问题,经查原审卷宗,***在一审期间并没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其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望海楼派出所2004年1月的报警记录及市信访办的信访材料,然派出所报警的时间为2004年1月与***2019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缺乏关联性;信访办的信访记录***已经从网上打印并提交法院,故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范畴。***申请再审期间,再次申请本院调取望海楼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及国家信访局的信访材料,缺乏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