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889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新大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婵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