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强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MW8Y469,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芳山路101号。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强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强楼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9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