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21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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