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5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茨榆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89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