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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058号 原告:天水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