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83民初2185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隆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