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83民初2185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隆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