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X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A市B镇。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A市。
负责人: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A市B镇。
负责人:张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A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管理委员会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A市人民法院(2025)川X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A市人民法院(2025)川X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四川省某棉纺织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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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