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4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5)川14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05月0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案涉地块没有颁证确权,是政府导致的,***从1986年开始一直耕种占用,即便***没有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否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一审法院没有尊重历史客观事实,案涉地块系***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第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严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一审遗漏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案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是否已经取得征地、用地等合法手续的焦点问题。第三,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本案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明显低于15米数值,根据《电力工程铁塔设计规范》(GB50074-2013),本案高压铁塔简称高度将达44米以上,倒杆距离应当在1.2倍,实际距离明显不够,一审也未选定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绘,严重程序违法。第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侵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的房屋所有权也造成了影响,***有权要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对妨碍***房屋的行为消除危险。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不享有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已经出具了《塔基占地说明》,***无权主张返还土地、拆除土地上的高压线地桩。第二,案涉工程的建设、线路方案,线路涉及用地范围、征补事宜已取得合法批复,案涉工程建设合法。第三,根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的规定,案涉工程为220KV工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2.5米要求,一审中经现场共同勘测,勘测的距离远超设计规范要求的距离,案涉工程建设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的主张无合法依据,一审法院勘验程序合法。***援引的《电力工程铁塔设计规范》(GB50074-2013)未在国标文件中查询到,并非现行有效的国标标准。第四,案涉工程未对***房屋所有权造成影响,其主张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果树原状;2.请求判令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消除危险,立即拆除(迁移)妨害***房屋的220KV高压线地桩;3.判令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系仁寿县组长。2009年3月16日,仁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仁集用(2010)第09303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及家庭人口5人共有坐落于仁寿县黑龙滩镇渡槽村八组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为396平方米。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能源〔2023〕47号文件同意核准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建设地点为眉山市仁寿县。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含案涉的工程:新建某地—某地第三回220千伏单回线路长约34.27千米……某地—某地220千伏线路工程线路路径方案报经各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2024年1月19日,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仁府办函〔2024〕2号文件启动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建设工作,(一)建设内容……4.某地—某地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度33.5km,新建铁塔85基。(二)房屋及塔基占地情况1.某地—某地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共有塔基85基,仁寿县69基,涉及某街道、某镇。该文件对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经费、资金来源均做了相应规定。
2024年11月15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某公司(甲方)与仁寿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乙方)签订《眉山仁寿220千付电网加强工程(仁寿县)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委托协议》,约定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拟搬迁房屋的具体范围或搬迁户花名册;乙方负责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2024年11月6日,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甲方)与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乙方)签订《眉山仁寿220KV电网加强工程(某地—某地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新建线路青苗临时用地线路廊道清理等补偿费用委托代付协议》。2024年11月13日,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支付案涉项目的青苗、临时用地、线路廊道清理委托补偿款共计327,888元。
另查明,2024年8月3日,经***及黑龙滩镇渡槽村的村干部、征拆组成员、征拆组负责人共同签字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了确认,***共有果树共计26株,价值3,120元,树木5株,价值500元,共计3,620元。之后,***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收取了赔偿款3,620元。
2025年4月8日,仁寿县黑龙滩镇渡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项目关于***塔基占地的相关说明》,载明:***房屋涉及电力项目为500千伏彭祖站-220千伏枣树站线路新建,属于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子项,***房屋位于黑龙滩镇渡槽村4组,靠近该段线路N18塔基处。经核实,500千伏某站—220千伏某站线路新建工程的N18塔基占地不涉及***的房屋及承包土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临近***及案外人***、阙某三户房屋处修建了案涉的某地—某地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编号为N18的铁塔基座(4个铁塔脚)。案涉的N18塔设计图纸载明该铁塔高44.8米,挂线呼高为36米。因***、阙某的房屋位于案涉线路正下方,符合线路横跨须拆除的房屋,***房屋未在须拆除范围内。2025年4月24日,经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测,N18铁塔基座的C脚边缘处、中心处与***房屋距离分别为20.06米、20.85米。
一审庭审中,***以其因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一审认为***的中止审理申请无法律依据,对其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庭陈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线路路径方案、《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工程(仁寿县)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委托协议》《眉山仁寿220KV电网加强工作(某地—某地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新建线路青苗临时用地线路廊道清理等补偿费用委托代付协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附着物分户登记明细表、铁塔设计图纸、《眉山仁寿220千伏电网加强项目关于***塔基占地的相关说明》、俯拍现场图、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非法占用其0.2亩土地且未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高压电桩为由,请求拆除高压电桩、返还0.2亩土地并将果树恢复栽种提起诉讼,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认为其系合法合规修建、案涉线路并未占用***土地,案涉塔基建设及电力线路符合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案涉线路的架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线路的修建是否对***造成侵害。
关于案涉线路的架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的某地—某地第三回220千伏线路工程系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行为合法。该线路路径方案经相关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线路建设符合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中条目13.0.4规定:输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220KV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220KV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5米;在无风情况下,220KV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5米。案涉的N18铁塔塔高44.8米,挂线呼高为36米。N18铁塔目前并未实际修建也未实际挂线,且根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现场勘测所测数据,即便N18铁塔修建完成,其所留的安全距离也符合国家标准。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案涉输电线路的建设行为合法,案涉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案涉线路未在安全距离范围内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线路的修建是否对***造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并未举证证明修建的案涉N18塔基占用的土地系其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自行承担。对***栽种的果树的费用,***及***所在的村社等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且***已实际取得补偿。故,案涉线路未对***造成侵害。***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果树、拆除塔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现场勘测案涉线路电压导线的边线从***家房屋顶上通过,***房屋边缘与***房屋边缘最近距离为15.2米。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线路的架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案涉线路的修建是否对***造成侵害?
关于焦点一,案涉线路的架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的某地—某地第三回220千伏线路工程系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建设的项目,该线路路径方案经相关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关于案涉项目的征地、用地,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某公司已签订协议委托仁寿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也已签订协议委托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支付案涉项目的青苗、临时用地、线路廊道等补偿费用。上述事实表面,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案涉线路修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手续,***关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且一审遗漏了案涉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征地、用地等合法手续的问题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根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各方共同现场勘测所测数据,即便N18铁塔修建完成,其所留的安全距离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中条目13.0.4规定。***上诉主张案涉线路违反安全距离规定和法律标准,其房屋边缘与案涉线路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明显低于15米数值。根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各方共同现场勘测所测数据来看,***房屋边缘与案涉线路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大于15米,***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第十条的规定。***二审主张应当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现场测量,本案中现场勘测主要涉及距离长短问题,且一审已组织各方当事人和村委会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关于一审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测量、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二审中提出案涉线路违反《电力工程铁塔设计规范》(GB50074-2013)的安全距离规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主张未在国标文件中查询到该规范,现没有证据证明该规范是现行有效的国标标准,故不予采信。综上***关于线路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焦点,案涉线路的修建是否对***造成侵害。***上诉主张其自1986年事实上占有N18塔基占用的土地,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并未举证证明修建的案涉N18塔基占用的土地系其承包土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自行承担,并无不当,故***不享有N18塔基占用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主张排除妨害。
对***在N18塔基占用的土地上栽种的果树的费用,***及***所在的村社等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且***已实际取得补偿。故案涉线路未对***造成侵害,***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果树、拆除塔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