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6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岳池县临溪镇。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砖瓦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北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华蓥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25)川16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砖瓦厂上诉请求:1.改判国网**供电公司立即向**砖瓦厂恢复高压电供应;2.国网**供电公司赔偿**砖瓦厂因断电造成的阶段损失(暂自2024年9月20日断电次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计算)528,000元;3.上诉费等费用由国网**供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国网**供电公司系违约断电,一审判决对该违约事实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对公文文种无任意解释权,无权将该解释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应予纠正。4.国网**供电公司与**砖瓦厂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应仅限于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但一审判决却涉及并考量了行政机关宣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审判决超出了本案应有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范围,应依法予以纠正。
国网**供电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对中止供电系执行行政指令的事实认定清楚,电力主管部门已向国网**供电公司送达了停电通知函,中止供电系在电力主管部门主导并由**砖瓦厂参与下实施的,中止供电是行政部门制止**砖瓦厂违法生产的行政手段,停电系行政辅助行为,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单独审理。2.经信局作为电力主管部门作出中止供电决定具有法定职权依据,国网**供电公司向经信局报告是否恢复供电,经信局明确回复不得恢复供电,国网**供电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按照行政指令中止供电,不构成违约。3.**砖瓦厂主张因停电引起的损失,其根本原因系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产所致,与停电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行政机关已明令停产的情况下,即使持续供电,**砖瓦厂亦无法合法生产,故其所谓损失与国网**供电公司的供电行为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砖瓦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国网**供电公司立即向**砖瓦厂恢复高压电供应;2.国网**供电公司向**砖瓦厂支付因断电给**砖瓦厂造成的阶段损失(自2024年9月20日断电次日至2024年12月31日)52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国网**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8日,国网**供电公司(供电人)与**砖瓦厂(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电合同》,该合同约定:“……供电人由110千伏宋家垭站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954#开关送出的10千伏宋临线临冯支线(架空线)公用线路,向用电人所有受电点供电……15.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6条至第31.1条行为的。15.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5.4除15.1条至15.3条约定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5.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40.合同效力:40.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续展……”
2024年9月14日,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国网**供电公司出具《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实施断电措施的函》,该函内容为**砖瓦厂占地约50亩,产能3000万标砖/年,该厂于2024年6月25日停产整治。2024年7月30日,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印发《岳池县烧结砖瓦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岳经信[2024]41号),要求全县18家砖瓦企业未完成整合,且在未达到生态环境、用地、矿产资源来源合法、产能、水土保持、交通等要求前不得生产。**砖瓦厂未完成整合,且产能未达到6000万标砖/年的情况下,于9月3日擅自点火生产。同时该厂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即查出工作规程(试行)》文件要求,恳请贵公司对**砖瓦厂立即停止生产电力供应,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还附有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其出具的《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砖瓦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的函》,请求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砖瓦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还向国网**供电公司提供岳经信[2024]41号文件。国网**供电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于2024年9月14日17时向**砖瓦厂送达《中断供电通知书》,在通知书告知**砖瓦厂:根据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商请对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停止企业违法行为暂停生产电力供应业务的函》的要求,国网**供电公司拟定于2024年9月19日10:00分对贵单位中断供电,请提前做好生产、生活用电安排,由此引发的案例责任和经济损失请自行承担。
**砖瓦厂(乙方)于2019年3月17日与岳池县临溪镇方田沟村第二村民小组(甲方)签订《**砖瓦厂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土地地点临溪镇方田沟村2组邓家湾梁子,租用面积:乙方在甲方租用土地24.61亩。租金:每亩土地按产粮500公斤粮谷计算。复耕及土地损失费:租期10年共50,000元,分10次付,每年付5000元。租地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4年11月11日,**砖瓦厂向岳池县临溪镇方田沟村第二村民小组缴纳2025年土地青苗款、土地损失费及复耕费37,783元。**砖瓦厂的经营者***(乙方)于2020年1月1日与岳池县临溪镇方田沟村第一村民小组(甲方)签订《**砖瓦厂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土地地点临溪镇方田沟村1组***梁子,租用面积:乙方在甲方租用土地8.12亩。租金:每亩土地按产粮500公斤粮谷计算。复耕及土地损失费:租期10年共19,333元,分10次付,每年付1933.3元。租地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砖瓦厂向岳池县临溪镇方田沟村第一村民小组缴纳2025年土地青苗款、土地损失费及复耕费15,726元。**砖瓦厂于2024年9月18日于广安市广安区兄妹机电经营部签订《发电机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200千瓦发电机组,租赁期限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8日,租金1,000元/天,租金总额为10,000元。**砖瓦厂于2024年9月28日向广安市广安区兄妹机电经营部支付10,000元租金。
国网**供电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为:国网**供电公司自2024年9月19日对**砖瓦厂实施了停电,截至目前已近半年,期间砖瓦厂负责人多次要求恢复供电,请贵局明确**砖瓦厂目前是否完善相关手续,取得复工生产及恢复供电条件,并提供正式盖章函件予以告知,国网**供电公司依法依规执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关于对**砖瓦厂生产实施断电的函》,内容为**砖瓦厂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同时截至目前该厂尚未完成整合和达到生态环境、用地、矿产资源来源合法、产能、水土保持、交通等相关要求,请贵公司继续执行我局对**砖瓦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措施要求,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我局再另行通知贵公司恢复供电。
一审法院认为,国网**供电公司与**砖瓦厂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国网**供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砖瓦厂供应电力的义务,**砖瓦厂应当向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国网**供电公司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砖瓦厂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请贵局对**砖瓦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共同制止违法行为的函件。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其辖区内的电力管理部门,于2024年9月14日向国网**供电公司出具**砖瓦厂于2024年6月25日停产整治,在没有达到生态环境、用地、矿产资源来源合法、产能、水土保持、交通等要求前不得生产。**砖瓦厂未完成整合,于2024年9月3日擅自点火生产,同时该厂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请贵公司停止对**砖瓦厂电力供应的函件,并向国网**供电公司提供岳经信[2024]41号文件。该函件从内容上看,**砖瓦厂没有达到生态环境、用地、矿产资源来源合法等要求,被停产整治,后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文件要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具有行政命令等行政强制的性质,**砖瓦厂主张从形式上看函件具有协商性质,该函件不具有政府指令的意见,不予支持。国网**供电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按照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砖瓦厂实施断电措施的函于2024年9月14日发出中断供电通知书载明2024年9月19日10时中断供电,在中断**砖瓦厂供电当天协助政府部门执法进行中断供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按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应当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的约定。故国网**供电公司不应对**砖瓦厂的损失承担责任,**砖瓦厂要求国网**供电公司向其赔偿损失528,000元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砖瓦厂没有达到生态环境、用地、矿产资源来源合法、产能、水土保持、交通等相关要求,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求国网**供电公司继续执行对**砖瓦厂停止生产电力供应措施的要求,故**砖瓦厂要求国网**供电公司向其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
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国网**供电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法定电力管理部门,向国网**供电公司出具《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实施断电措施的函》,要求对未完成整改且涉嫌非法用地擅自生产的**砖瓦厂停止供电。该函系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命令,其内容具有行政强制效力,非**砖瓦厂主张的“协商性文件”,故案涉中止供电行为系执行有效行政指令。其次,案涉《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国网**供电公司应按政府指令中止供电,国网**供电公司依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指令履行断电程序(提前通知、协助执行),完全符合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故国网**供电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最后,停电根源系行政机关对**砖瓦厂违法生产的制止措施,**砖瓦厂所谓停电期间的损失,与供电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行政机关已明令在整改达标前持续停止供电,国网**供电公司无合同及法定义务恢复供电,故**砖瓦厂主张国网**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砖瓦厂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岳池县临溪镇**砖瓦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