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2132号 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98号5-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康普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