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6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蔡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1031093E。
法定代表人:焦景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亮、贾勉,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董各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898363147
法定代表人:李克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宝,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宇,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上诉人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全部货物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有高铝莫来石浇注料、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三种货物,被上诉人只是对台车栏板预制砖提出异议,并未对其他两种货物提出质量异议。而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硅酸铝纤维毯是单独使用的货物,不会因台车栏板预制砖的拆除而失去使用性能或被拆除,且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硅酸铝纤维毯被上诉人一直在使用并未拆除。一审诉讼中没有证据予以证明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硅酸铝纤维毯的质量不合格。2、被上诉人仍在使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528.8吨(其中平山敬业公司263.8吨、高义公司265吨),货物的价值为2009440元,该部分货款被上诉人应当予以支付。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仍在使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270吨,且货物价值为1026000元是错误的。3、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的货款为96113.2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货物的总价值为3442040元,其中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价款为2009440元,硅酸铝纤维毯660吨价款2508元。台车栏板预制砖298吨价款1132400元,上述货物已经实际使用并投入运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334000元,未支付货款918040元。被上诉人与山东鲁铭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购买台车栏板预制砖吨位为118.94吨(平山敬业公司)、172.56吨(高义公司),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更换台车栏板预制砖等货物支付的货款为1014153.2元。由于被上诉人并不是重新砌筑环冷机,而是对部分货物进行更换,被上诉人更换货物的价款应从被上诉人未支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开具了3442040元的发票,被上诉人享有增值税抵扣税收利益152833.1元,该部分款项应当折抵上诉人应付向应的款项。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的货款为1308000元是错误的。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付更换货物安装、拆除费用为1463000元是错误的。2019年4月13日,被上诉人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针对平山敬业280㎡环冷机耐材、460㎡环冷机耐材签订了《耐材拆除、安装合同》,总价款为81万元。2019年8月1日,被上诉人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针对平山敬业280㎡环冷机部分耐材、签订了《耐材拆除、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2.3万元。2019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针对高义公司460㎡环冷机耐材签订了《耐材拆除、安装增补合同》,总价款为53万元。上述三份合同存在重复,一审法院未能审查上述三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认定三份合同的价款系拆除安装的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5、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理会,审判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符合客观事实。1、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280㎡环冷机、460㎡环冷机对应的货物有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且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三种货物是安装时必须配套使用,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拆除、更换,必须同时将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拆除、更换,该三种货物不能单独使用。本案中,因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质量不合格,与其配套的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彻筑的环冷机亦不合格。所以,必须将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同时拆除,才能修理、才能重新砌筑。困此,硅酸铝纤维毯不可能一直被使用,至于高铝莫来石浇注料,是在环冷机的上部使用,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根据现场情况,对于280㎡环冷机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作了部分拆除更换,对460㎡环冷机高铝莫来石浇注料进行了全部拆除重新砌筑。2、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的货物不符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且敬业公司和高义公司出具证据予以证明、且还有诉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质保期12个月(从设备正常运转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解决,若未到厂一切损失由上诉人负责。《技术协议》亦约定:环冷机台车栏板砖及上部烟罩耐材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出现耐材损失问题,上诉人免费进行维护。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上诉人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上诉人同意解除合同。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上诉没有履行免费维修义务的违约行,上诉人于2019年5月18日在给被上诉人的《华通重工账务来往信息及双方协商意见》中提出的协商处理方案为:博信公司让利华通公司460㎡²、280㎡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共计两套,合计金额809618.88元,让利款项,商务意见两清!供需双方合同终止。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仍在使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270吨,该部分货物价值为1026000.00元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280㎡环冷机是270吨,460㎡环冷机是307吨,单价都是3800元/吨。按照上诉人上诉状中认可的实际供给被上诉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数额是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了。一审诉讼中,上诉人确认对耐火砖脱落的情况真实性没有异议,目前460㎡环冷机耐火砖脱落的情况与照片是一致的。且高义公司和平山敬业公司均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被上诉人全部拆除,重新砌筑。为了减少损失,针对高铝莫来石浇注料,被上诉人对于280㎡环冷机高铝莫来石浇注料进行了部分拆除更换。2019年8月29日被上诉人与山东鲁铭公司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了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为18.43吨。一审法院是按合同约定的270吨进行确认的,且后期一直在增加部分更换,因460㎡环冷机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不能再继续使用,故进行了全部拆除。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货款1308000.0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应当退还被上诉人货款为96113.20元是错误的。上诉人实际供给被上诉人货物845.45吨,其中460㎡环冷机是454.78吨。280㎡环冷机是390.67吨,总计货款3212710元,已付货款2334000.00元,未付货款878710元。而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的货物因质量问题,除280㎡环冷机高铝莫来石浇注料部分没有拆除外,280㎡、460㎡环冷机的其他货物全部拆除,且需要重新砌,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的货物不合格,就应当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四、一审判决认定拆除、安装费用为1463000元的事实是正确的。对于该部分事实,不是上诉人主张的仅有三份《耐材拆除、安装合同》,而是还有发票,转账记录,有实物,有公证,有拆装事实予以佐证。之所以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是因为在最初发现质量问题时,被上诉人口头和书面通知上诉人履行质保义务,上诉人均没有实际履行,但是为了减少损失,被上诉人就是哪里坏了,就修哪里。但因质量问题,环冷机的耐材在继续大面积脱落,最后只能按高义公司和平山敬业公司的要求及损坏的事实,全部拆除重新砌筑,故才出现了先后三份《耐材拆除、安装合同》,均是因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的。且因上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高义公司还于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开庭前,又向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高达700多万元。五、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34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1293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华通公司将第三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78353.2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3457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8月23日,华通公司作为买方,博信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新型环冷机耐材技术协议》各一份。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华通公司从博信公司外购买0404-280㎡、0011-460㎡、0057-460㎡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高铝莫米石浇注料等环冷机材料,总重分别为412.25吨、493.55吨、176.55吨,单价为每吨3800元,合计价款为4112930元(含16%税、运费、安装及吊卸、倒运),重量上2%偏差内为合格,超出合同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质量标准:执行国标,质保期12个月(从设备正常运转开始计算);在保质期内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在24小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解除,若未到厂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交货地点:买方指定;验收标准:按国标验收。(附带合格证,材质单);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30%货款,三车货到现场后付30%提货款,安装高度合格后且卖方开清全部16%增值税发票后付30%货款,预留10%货款质保金,设备正常运转12个月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清全款。承兑结算;违约责任:若检验达不到材质要求、未按合同及图纸要求制作、未按合同工期交货,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按合同金额双倍赔款。技术协议主要约定:浇筑料技术指标:耐火度1630℃、铝含量≥55%;环冷机台车栏板砖及上部烟罩耐材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出现耐材损坏问题,卖方免费进行维护;因买方设备原因或生产方生产原因导致耐材损坏问题,卖方进行有偿维护;提供的全部耐火材料,由卖方负责检验,质量合格证、检验记录由卖方生产厂出具;卖方负责所供耐材的砌筑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买方有权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理,对买方监理人员提出的施工质量异议,经买方检修总指挥确认后,卖方必须进行整改;卖方应对提供的耐火材料的质量及施工质量负责,卖方提供耐火材料详细说明书。二、以上合同签订后,2018年12月28日,华通公司与博信公司共同向平山敬业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为贵公司供货的280㎡环冷机台车栏板砖质保1年,正常使用寿命3年以上。请贵公司放心使用,若质保期内栏板砖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全权负责。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将0104-280㎡环冷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高铝莫米石浇注料等材料共计401.09吨,送至华通公司指定的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并负责安装,于2019年1月4日安装完毕,2019年1月8日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同时,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将0011-460㎡环冷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高铝莫米石浇注料等材料共计454.78吨,送至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并负责安装,于2019年1月16日安装完毕,2019年1月26日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博信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华通公司开出金额为3442040元的发票,华通公司分四笔共计给付博信公司货款2334000元。后双方因质量问题0057-460㎡²环冷机材料未再按约定履行,剩余货款918040元华通公司也未予履行。三、2019年3月18日,华通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博信公司发送《函件》二份,主要载明:双方签订合同后,编号为0104-280㎡、0011-460㎡环冷机项目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16日施工完毕,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26日设备开始运转,运转过程中分别在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1日台车栏板部位耐火砖大面积脱落造成现场停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通知贵公司,但贵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并未进行维修,根据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贵公司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解决,否则承担一切损失。我公司发表如下函件:第一,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后24小时必须派维修人员,对0104-280㎡²、0011-460㎡²环冷机台车栏板部位上层耐火砖脱落予以处理并进行维修;第二,如贵公司届时未派人过来进行维修,我公司将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因质量不合格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贵公司全部承担。博信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确认签收该函件。并于当日向华通公司作出《回复商函》,主要载明:1、关于0104-280㎡²、0011-460㎡²环冷机项目所出现的问题作以下解答:问题出现后,我方工程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首先自查,发现华通公司设备出现台车不同心,致使下料仓部分与台车发生部分冲撞摩擦导致我方耐火砖内环第四层台车样板砖的螺丝弯曲、栏板砖脱落,望华通公司自查;2、台车栏板砖、浇注料施工过程中,华通公司水槽部位漏水严重,严重侵蚀我方预制栏板砖、浇注料,在我方没有通过烘干操作,强行开机生产,造成受浸蚀的耐火材料炸裂及强度受损;3、双方合作过程中,博信公司接到华通公司任何通知情况下,都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望华通公司查找自身因素。华通公司提交2019年3月22日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向华通公司发送《460㎡²环冷耐材检查情况汇报》一份,载明:利用3月22日二烧限电检修停机,对环冷耐材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高温段隔段耐材开裂、脱落严重,侧墙耐材小面积开裂、脱落;顶部耐材开裂严重;(2)台车内外环一、二、三层耐材磨损严重,局部耐材已磨损三分之二。2019年1月27日生产以来,从使用情况看,环冷机耐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附照片。四、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31日,华通公司自行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预制砖耐火度及铝含量、高铝莫来石预制砖铝含量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6月12日共作出《检验报告》二份(编号:WT2019F06A00751、WT2019F06A01492),检验结果分别为:耐火度1400-1420,铝含量35.08%;铝含量24.18%。2019年4月24日,华通公司自行申请河北省平山县公证处对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处的台车栏板预制砖的损坏情况、拆除过程、拆除实物予以封存进行证据公证。博信公司对华通公司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不予认可,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耐火砖中氧化铝含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第一项鉴定事项中氧化铝含量是否可作为判断申请人供货时的质量依据予以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沪华碧(2019)质鉴字第365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号和2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分别为56.4%、54.36%符合协议要求,3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为32.06%不符合协议要求;供货时1号和2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符合协议要求,3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不符合协议要求。分析说明:1号和2号耐火砖检测取样位置为远离接触高温的表面,是耐火砖中心部位,该部位未出现受高温影响的颜色变化,以此判断此部位基本无化学反应发生,此处测定的氧化铝含量与未使用前含量基本一致。故可认为供货时1号和2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符合协议要求;3号耐火砖未出现高温影响的颜色变化,取样位置在砖的中心,氧化铝含量不符合协议要求,故可认为供货时3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不符合协议要求。五、华通公司提交其作为买受人与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五份,2019年1月21日合同,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102.3吨、耐火座泥3吨、纤维棉1.2吨,均吨价为2950元/吨;施工费900元/吨,合计金额410025元(含16%税、运费、辅料、安装及吊卸、倒运)重量偏差2%内为合格,超出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质保期36个月;交货地点:河北。2019年4月3日合同,460㎡²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172吨,单价2850元/吨;施工费1000元/吨;合计金额662200元;实际重量检斤结算,合同理重偏差2%内为合格,超出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以上单价为含税到厂价、含卸车及吊装费用;交货地点:山西运城。2019年8月29日合同,环冷机罩子上盖用吊挂砖4.5吨,单价2806元/吨;吊挂砖吊件0.87吨,单价16000元/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18.43吨,单价2240元/吨;合计金额67830元;实际重量检斤结算,合同理重偏差2%内为合格,超出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以上单价为含税到厂价,不含施工;交货地点:买受人院内。2019年9月26日合同为2019年4月3日补充合同,0011-460㎡²环冷机台车栏板预制砖37.5吨,1000块,2.16吨,60块;单价3150元/吨,合计金额119385元;实际重量检斤结算,合同理重偏差2%内为合格,超出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注:以上单价为含税到厂价、含卸车及吊装费用;交货地点:山西运城。2019年11月20日合同,0104-280㎡环冷机台车栏扳预制砖30块,1吨,单价3980元/吨,金额3980元;吊挂转配套吊挂件100套,单价33元/套,金额3300元,合计7280元;实际重量检斤结算,合同理重偏差2%内为合格,超出合同重量不予结算,低于合同重量按平均吨价全部扣除。同时华通公司提供发货清单,证明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按2019年1月21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0日合同约定分别向平山县发货118.94吨;吊挂件0.87吨、高铝莫来石浇注洋18.5吨及上盖用吊挂砖4.5吨;37.9吨;内外环砖30块及吊挂件100套(1.24吨)。按2019年4月3日、2019年12月6日合同分别向山西高义发货172.56吨、3.02吨。以上合同履行总价款为1014153.2元,华通公司提交付款凭证,证明其向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009320元。华通公司另提交其作为甲方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耐材拆除、安装合同》三份,2019年4月13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拆除、安装平山敬业280㎡环冷机耐材、460㎡环冷机耐材;总价810000元。2019年8月1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拆除安装平山敬业280㎡环冷机部分耐材拆除、安装;总价123000元;工期: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8日检修时间内拆除、安装完毕。2019年10月10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拆除安装山西高义460㎡环冷机耐材;总价530000元;工期:2019年10月30日拆除安装完毕。三份合同均约定乙方负责:卸车、卸车后所有部件的现场看管并进行组对安装工作,所需安装工器具辅材、安装人员的食宿工资、水电气费及所有安全问题,吊装设备等(包含一切与安装有关的事宜)拆除、安装、装车、现场倒运、均由乙方负责。以上合同价款共计1463000元。华通公司另提交给付凭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向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353500元,剩余质保金109500元尚未给付。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华通公司提交运输协议、发货清单,证明了其为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自行生产了上部烟罩,安装到460㎡环冷机,同时提交其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该设备的市场价值为601200元。博信公司自行委托的陕西国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型号为0104-280㎡、0104-460㎡环冷机台车栏板砖安装、拆除的工价价款进行预决算,该公司作出工程预决报告书,结论为,标的在2019年10月的安装工价价款的市场价格为141975元,拆除工价价款的市场价格为33165元。六、博信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向华通公司发送《华通重工账务来往信息及双方协商意见》一份,主要载明:“一、双方账务往来信息,我方已向华通累计开增值发票(16%),开票累计金额3442040元,收款金额2334000元;实际发货,平山敬业401.09T,山西高义454.72T,合计855.8T,实际发货金额3252040元,实收货款2334000元,平山、高义项目共计华通下欠货款918040元;博信公司和华通协商处理方案:博信让利华通公司460㎡、280㎡环冷机台车栏板砖共计两套,合计金额809618.88元,让利款项,商务意见两清,供需双方合同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华通公司与博信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新型环冷机耐材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博信公司作为卖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但通过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显示,博信公司提供的部分耐火砖确实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华通公司提供的相应照片及产品使用者的反馈,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开裂及脱落情况,另博信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向华通公司发送的账务往来信息及双方协商意见中也显示出终止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综合以上情况,华通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博信公司辩称,华通公司应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扣除相应的价值,但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知博信公司予以维修,但后期博信公司未到现场进行维修,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耐料,已实际无法返还,系博信公司违约造成,对其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通公司请求博信公司返还其货款2334000元的主张,博信公司提供的产品经过鉴定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华通公司对博信公司提供的0104-280㎡、0011-460㎡已分别自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26日投入使用之后,分别自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1日开始陆续出现多次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因耐料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两个厂家的正常生产,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华通公司于2019年11月份将从博信公司处购买的耐材料大部分拆除,故因博信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合同解除后,华通公司有权主张博信公司返还货款,关于返还货款金额,因0104-280㎡高铝莫来石浇注料270吨华通公司仍在使用,此部分价值1026000元,在返还货款时应予以扣除,故支持博信公司返还华通公司货款1308000元。博信公司辩称,华通公司只对台车栏板砖的质量提出异议,应以台车栏板砖的金额计算,但博信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的系环冷台车耐材的买卖合同,所购材料为配套使用,不应以台车栏板砖为限,故其该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通公司请求博信公司赔偿其损失3078353.2元的主张,其中关于华通公司主张的拆除、安装费1463000元,博信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标准,需拆除重新安装耐材,系因博信公司给华通公司造成的损失,华通公司有权主张博信公司支付拆除费用。同时因博信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拆除及另行安装的必要,同时因生产需要,导致华通公司另行拆除安装工期极短,也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另找拆除安装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确系实际所需。同时华通公司支付的货款里未包含安装费用,华通公司提交了耐材拆除安装合同、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故对华通公司实际应支出的拆除安装费为146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其该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通公司请求博信公司赔偿其货款1014153.2元的主张,博信公司与华通公司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后,华通公司主张返还货款,本院已予以支持,其再与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另行形成买卖关系,双方各自按约定享受权利、义务,此货款不属于因博信公司提供不符合质量的产品所产生的损失,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华通公司请求博信公司赔偿其安装上部烟罩601200元的费用,因华通公司将博信公司提供的全部耐材拆除,其自行安装此设备,系为了保证其另购耐材的正常使用,不属于因博信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产生的损失,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通公司请求博信公司给付其违约金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两倍赔款,现华通公司已经对其实际损失请求博信公司赔偿,本院已予支持,其再另行主张博信公司给付其违约金1034576.8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信公司请求华通公司支付其货款918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因系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华通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已经予以拆除,对于华通公司仍在使用部分,本院已予以扣除,其主张华通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2018年8月23日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二、被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46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6928元,减半收取28464元,由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232元,被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2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反诉原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18年8月23日,上诉人博信公司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华通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同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新型环冷机耐材技术协议》。上述合同以及技术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12月17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了沪华碧(2019)质鉴字第365号耐火砖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号和2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符合协议要求,3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不符合协议要求;供货时1号和2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符合协议要求,3号耐火砖氧化铝含量不符合协议要求。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为台车栏板预制砖、硅酸铝纤维毯、高强度耐火泥浆、高铝莫来石浇注料四种货物,上述货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配套使用,而不能单独分开进行使用,且在涉案的设备运转的过程中因上诉人提供的台车栏板预制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造成了耐火材料的大面积脱落,对台车栏板预制砖耐火材料的拆除、更换,必然涉及到其他耐火材料的拆除与更换。且在一、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使用者的意见反馈、2019年5月18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华通重工账务来往信息及双方协商意见、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全部货物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的0104-282㎡环冷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为270吨、单价为3800元/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的0011-460㎡环冷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为307吨、单价为3800元/吨。而2019年8月29日,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与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卖给被上诉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为18.43吨,单价为2240元/吨。且涉案环冷机在运转的过程中,因上诉人供应的耐火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使0011-460㎡环冷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等耐火材料全部拆除,0104-282㎡环冷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部分进行拆除,其他的耐火材料全部予以拆除。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仍在使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为270吨,且该部分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的价值为10260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仍在使用高铝莫来石浇注料270吨,且货物价值为102600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货款为2334000元,被上诉人仍在使用上诉人的高铝莫来石浇注料的价值为1026000元,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的货款为1308000元。且在诉讼中上诉人并未对其向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上诉人进行抵扣税款的问题主张相应的权利。故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的货款为130800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4月13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作为甲方分别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耐材拆除、安装合同》,该三份合同的总价值为1463000元。虽然上诉人对该三份合同不予认可,但是该三份合同是在上诉人提供的涉案耐火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且被上诉人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才另行与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宜。且被上诉人已经向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向被上诉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支付给河北泽雄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拆除安装费1463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付更换货物安装、拆除费用为146300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虽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但是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未调取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理会,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2元,由上诉人巩义市博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