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06号
原告:甘肃陇润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茂盛源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甘肃陇润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茂盛源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陇润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陇润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陇润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