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6934号
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村8组。
法定代表人周雪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伟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雅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广利街与香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龙康E区西门面房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铁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雅客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9元,由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菊文
代理审判员 向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