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1794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1794号
申请人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村村8组。
法定代表人周雪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与大别山路交汇处西南地块。
法定代表人陆加年,总经理。
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2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150000元。二、若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如期履行,则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另加113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任何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105元,执行费3127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67.39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与仙寓山北路交汇处西南地块池州兴锋产业园19#厂房102、102复式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0月24日。该房地产抵押给安庆农村商业银行,抵押优先权金额为930000元。本院对该房地产处置,实属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47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皇甫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