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1797号
申请人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村8组。
法定代表人周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荣巷街区3号。
法定代表人沈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6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于2017年11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2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底前支付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以下账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二、若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及到期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担6000元违约金。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由被告江苏木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并于2018年3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060元,执行费1356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吴江区不动产查询专线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股票、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693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皇甫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