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4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城人民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薛海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村村**。
法定代表人:周雪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上诉人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