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2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