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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某某纪念馆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91民初842号 原告: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九江某某纪念馆,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经营者:***,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九江市某某广场旅游商品展销中心,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某某纪念馆、九江市某某广场旅游商品展销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3元,减半收取计6766.5元,由原告九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