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4民初476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喻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13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