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4民初476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鸳溪镇三岔村二组4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鸳溪镇三岔村二组4号。
被告:四川龙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梁沙社区一组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白鹤乡白鹤社区四组5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