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

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初92号 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340260B。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4号楼1单元1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52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1号江苏科技金融大厦2号楼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6166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与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355787.51元的财产(银行存款、矿业权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提供保函担保,并在41355787.51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矿业权(编号:T6312010080241817、T63120080502008660);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5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