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
法定代表人:李治祥。
被执行人:***,男,197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1民终5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77167.00元。
本院执行中,通过首查封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分配案款,已执行到位224697.2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52469.72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