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廷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真义,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娱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军,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第三人:孙斌,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何茂祥,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第三人:李治忠,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洁,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军、李治忠、何茂祥、孙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还质保金76,309.08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任军、李治忠、何茂祥、孙斌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第三人任军、李治忠、何茂祥、孙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任军、李治忠、何茂祥、孙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本院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小雪
书 记 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