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常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5486号
原告:***,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青浦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常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常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紫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孝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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