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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488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6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