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490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6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