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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487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一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