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鼎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863号

申请人:***鼎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D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合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2088号四幢、五幢。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鼎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