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476号
原告:上海海胜阀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298号第7幢1150室。
投资人:石达。
被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2088号四幢、五幢。
法定代表人:殷明。
原告上海海胜阀门厂与被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海胜阀门厂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胜阀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海胜阀门厂负担。
审 判 员 陈育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阮彦宁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