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2088号四幢、五幢。
法定代表人: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润志,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怀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K20-041201)中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由无锡***实业有限公司赔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120000元。该款由无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若无锡***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无锡***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120000元未付部分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凯睿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封,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苏B3F6B2的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对上述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芙蓉三路223号东楼306室现场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0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凯睿达公司并征求其意见,凯睿达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凯睿达公司亦不能提供***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凯睿达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陆文辉
审 判 员 徐 凯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华悦元
书 记 员 梁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