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47号之六
申请人:鸡西市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事长。
申请人鸡西市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鸡西市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黑0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2日鸡冠区法院作出(2020)黑0302民初47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大道支行,账号为x号账户内的存款6492119.02元。现申请人鸡西市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续冻结即将到期,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大道支行,账号为x号账户内的存款6492119.02元。期限为一年。
上述账户续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续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再次续冻结申请,逾期,账户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宝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张艳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