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520号
原告: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千,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深镇,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820元(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