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鑫领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3096号





原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珊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领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凯睿达粉体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7月原告就采购钢管事宜与被告磋商,被告拟定两份《购销合同》盖章并将扫描件发给原告,被告承诺交货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原告认为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故未同意在合同中盖章,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原告曾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告支付两笔款项共计75,527.38元,被告未交付货物,应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故要求被告返还75,527.3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闵行法院管辖。然而原告认为《购销合同》未成立,故该《购销合同》对双方不产生效力。另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也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交货地点在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闵行区与本案无任何联系。即便双方承认《购销合同》的效力,双方协议选择闵行区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该约定亦无效。本案交货地点在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祺






书 记 员


谢亚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