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121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后旋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71888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五莲县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吕公堂村东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PQN3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向阳花园1号楼2单元9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0********。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中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71563.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份,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五莲县街头镇初级中学校舍维修项目,将外墙修补项目分包给五莲县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6日上午8点,***在该项目外墙维修施工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出院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就损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受伤损失27000元,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28日给付9000元; 二、被告五莲县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受伤损失9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给付45000元,2023年6月22日给付20000元,2023年12月30日给付25000元; 三、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其它双方互无争议,不再另行主张; 四、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488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