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中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718887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