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中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718887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