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324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钢材市场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77LBL8U。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河南省社旗县潘河街道办事处长安东侧纬三路南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6KXWB23。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镇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39915692X7。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5TY729。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讯南阳分公司)、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讯河南分公司)、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镇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南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移动通信镇平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移铁通南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讯南阳公司,被告吉讯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5378.06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69419.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吉讯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多次续签。2020年4月1日原告与吉讯公司再次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吉讯公司提供终端安装、线路布放、故障投诉处理、市场营销、客户维系等日常工作。原告负责镇平县建设大道北边,207国道两侧,东至火车站,西至12里河,北至李殿营范围内中国移动网线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2020年8月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原告按照被告***的派工单去给镇平县大刘营一用户安装网线,在安装过程中意外从梯子上摔下,致使原告脑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镇平县人民医院和南阳南石医院救治,现仍不能完全自理。原告认为,被告吉讯公司与***签定有《劳务合同》,被告吉讯公司曾用名为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吉讯公司一直用该曾用名与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签订劳务发包合同,被告铁通南阳分公司是劳务总包方,被告吉讯通信河南分公司是劳务分包方(和转包方),被告吉讯公司和被告吉讯公司南阳分公司是被转包方,被告***是最终的承包方,而原告则是提供劳务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吉讯公司辩称:1.***的损害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称在网络安装过程中意外从梯子上摔下,致使其脑部严重受伤与事实不符,根据***的入院记录显示,***住院的原因是因高血压Ι级引起的脑出血,并非是安装中摔伤导致的脑出血。即导致***脑出血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与***为吉讯公司提供劳务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损害后果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具有过错,应对其自身疾病及延误治疗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据***民事起诉状、入院记录记载,其自述身体出现双手麻木等不适症状是2020年8月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而就医的时间是当晚8点多,中间相隔5个小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就医,在身体出现不适后5个多小时才入院就医,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以至造成脑出血的严重后果,应对自身疾病及延误治疗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吉讯公司对***因自身疾病造成脑出血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移铁通南阳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自认从2018年5月份起与吉讯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安装通讯网线、调试维修等;其次,根据答辩人与吉讯公司所签《中移铁通南阳分公司2019-2021年度维护、电信业务销售劳务服务执行合同》约定,答辩人涉及镇平县的劳务分包由吉讯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该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与答辩人构成另外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2.被答辩人因自身疾病原因产生的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的前提是提供劳务者人身受到损害。本案涉及的赔偿应当有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而根据被答辩人的住院病历显示,被答辩人住院的原因是因高血压I级引起的脑出血,而与其提供劳务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在答辩人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情况下,***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人是铁通公司的员工,公司给我交有社保,我有人事命令,我不是铁通公司外包人员。 被告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辩称:1.根据原告诉状中的自认,其与吉讯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并接受其指派从事网线安装工作,与答辩人无任何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与答辩人从无直接接触,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诉称答辩人给其发放有“工作证”,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答辩人通过招投标形式将网线安装业务外包给铁通公司,具体业务由铁通公司负责实施,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为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证,经询问铁通公司得知,其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吉讯公司,吉讯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便于统一管理曾自行从网上下载LOGO印制工作证发放,该行为未经事前授权和同意,明显属于无效行为,原告据此认为答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3.根据《河南移动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2019年至2021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约定,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铁通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即使原告所述属实,也应由铁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辩人对本案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4.原告方提供的病历、住院记录和司法鉴定结果与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经询问安装用户,事发当日并未看到原告受伤过程,原告也未当场告知其摔倒情况。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外购中成药发票,被告吉讯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公司、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没有相关医嘱及购药明细,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对的关联性不予认定;2.对原告提交的内容为“中移铁通南阳公司镇平县康茂路社区服务站”的互联网网页截图,被告中移铁通南阳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服务站在2019年前已经撤销,该组证据的来源不明,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3.对原告提交的其在2020年8月6日至7日的住院病历,被告中移铁通南阳公司、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与案外人保险公司持有的案涉病历内容不符,保险公司持有的病历中入院诊断显示有“极高危级高血压”的记载,而原告提交的病历上没有该项内容,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的接诊医生对此问题做出了说明,本院依法调取的病历与河南大学附属南石医院的病历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故对原告的入院诊断以南石医院诊断为准;4.对原告提交的显示有“中国移动”字样的工作证照片,被告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的来源不明,工作证上没有显示有移动公司的印章,本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5.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被告吉讯公司、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向鉴定所提交的病历不真实必然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合法,本院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被告中移铁通南阳公司(甲方)与吉讯河南分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至2021年度维护、电信业务销售劳务服务执行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组织劳务人员为甲方管内所有区县(市)内开展综合维护、电信业务销售等劳务服务工作,业务内容包括:家客、集客专线、线路、基站、室分、WLAN、低端网络优化等技术支撑,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2019年7月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甲方)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至2021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乙方有偿为甲方提供代维服务内容包括:基站设备及天馈、直放站室分及WLAN、传输线路、铁塔、集客、家客、低端网络优化及与上述维护内容相关的其他工作。2020年4月1日,被告吉讯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业务量支付乙方税前劳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终端安装、线路布放、故障投诉处理、市场营销、客户维系等日常工作,所涉及的维护、安装、营销、服务工作由乙方负责,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受理支撑系统由甲方提供。劳务合同有效期1年。2020年8月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在为客户安装网线时从自带的梯子上滑下,***通知家人将其接回家,当晚20点24分,***到镇平县人民医院入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出血。***住院1天,出院医嘱:1.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呼吸、循环衰竭甚至死亡等情况;2.上级医院继续治疗;3.不适随诊。***支付医疗费用2463.62元。2020年8月7日,***在河南大学附属南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2.高血压病I级,很高危组;3.尿路感染。***住院15天,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药物治疗;2.适当运动,避免劳累;3.注意房屋通风;4.如出现肢体无力、头痛及恶心呕吐等症状,及时联系主管医师,随诊。***支付医疗费8708.13元。2020年8月23日,***到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血肿。***住院14天,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吡拉西坦片,天智颗粒;2.注意休息,继续康复锻炼,普食;3.2020年10月6日复诊,不适随诊。***支付医疗费用4119.44元,门诊药费617.56元。2020年9月28日,***在南阳隆泰仁医药有限公司购买天智颗粒、胞磷胆碱颗粒支付费用1055元。2020年9月18日,***向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吉讯南阳分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分公司镇平支撑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6万元,2020年12月17日,***撤销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5月20日,***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21年6月8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支付鉴定费650元。吉讯公司申请对***脑出血损害与本次提供劳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审查送检材料后,认为被鉴定人***系工作中无明显诱因(未受到明显外伤)出现的脑出血,非外伤后引发的疾病不在法医临床鉴定范围,对该委托做不予受理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各被告方何为接受劳务方;2.原告在工作中因病住院治疗,接受劳务方应否承担责任;3.非接受劳务方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逐一评析如下,1.2020年4月1日,被告吉讯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在甲方工作,工作岗位由甲方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终端安装、线路布放、故障投诉处理、市场营销、客户维系等日常工作,所涉及的维护、安装、营销、服务工作由乙方负责,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受理支撑系统由甲方负责。双方对该事实均不持异议,故原告为提供劳务方,被告吉讯公司为接受劳务方;2.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吉讯公司提供劳务,2020年8月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当晚8点24分到镇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因病情严重,次日转至河南大学附属南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2.高血压病I级,很高危组;3.尿路感染。原告在劳务过程中从梯子上滑下,未受到明确外伤,原告的住院病历显示其自身存在“高血压病I级,很高危组”,诊断症状为,“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基底节出血是指非外伤引起的脑血管破裂出血,一般比较容易出现在大脑深部的基底节区。以上证据显示,原告致伤的原因与自身疾病存在直接关系。提供劳务者与接收劳务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领域的“雇佣关系”。侵权法调整的是因权利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适用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基于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发生,无论基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都要为其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在劳务活动中因自身疾病而住院治疗,此时提供劳务方的损害并非因接受劳务方也并未对提供劳务方实施侵权行为,其因自身疾病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属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其发生原因与接收劳务方无关,故接受劳务方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需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间的约定而产生。吉讯南阳分公司、吉讯河南分公司与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吉讯南阳分公司、吉讯河南分公司、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公司对原告而言不是接受劳务方且未对提供劳务方即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请求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事实和依据,故吉讯南阳分公司、吉讯河南分公司、移动通信镇平分公司、中移铁通南阳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中移铁通南阳公司的员工,所从事的派工单、管理等工作系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是接受劳务方且未对提供劳务方实施侵权行为,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请求以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5.4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