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82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济南圣泉公司以南。
法定代表人:唐地源,执行董事。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180.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180.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