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县星宇石墨设备厂、辽阳县公路养护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民初2993号
原告:辽阳县星宇石墨设备厂,住所地辽阳县兴隆镇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122311114L。
投资人:刘铁,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峰,系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公路养护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021797659821B。
法定代表人:张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平,系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现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泽宇,系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新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U22J957。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郁、赵洋,系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辽阳县星宇石墨设备厂与辽阳县公路养护公司、王军、辽宁宏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县星宇石墨设备厂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县星宇石墨设备厂撤回对辽宁宏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洪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