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593号
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3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华,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