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3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7)豫040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及收入(986800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亚辉
执行员 赵寰宇
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