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402民初107号
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久,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世海,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能继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庞庆祝
审 判 员 贾 岩
人民陪审员 李昊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甘丽娜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