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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原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36542564。 原告***、***与被告***、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7.00元,保全申请费2425.00元,合计59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