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乌林乡乌林村大庙屯。
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吉林伟基国际商贸中心四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028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27,752.40元,并赔偿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11,405.78元(以327,75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以及赔偿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27,75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二、反诉被告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反诉原告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锅炉补贴款60,500.00元。案件受理费3,194.00元,由被告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6.00元,由反诉被告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11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9日来至本院并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货款262752.40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逾期损失11405.78元,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0月19日逾期付款损失16990.00元,案件受理费3194.00元,共计294342.18元。一、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44342.18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三、执行费4118.00元由被执行人蛟河红叶供热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