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锅炉款67500元、燃料款282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被告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5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更换,仍未履行欠款,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华盛绿能(伊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曲修林,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   艳   忠
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李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