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1民初1366号
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飞,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赵守庆,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8元,由原告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