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守庆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1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
受委托人:黄艳,女,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乌林乡乌林村大庙屯。
法定代表人:赵守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02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原告**各项损失143726.05元。案件受理费816.00元,鉴定费8300元、鉴定检查费291元,合计9407元,由原告**负担207元由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9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2019年10月12日查明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蛟河振兴路支行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银行存款。同日,被执行人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给付**7万元现金。2019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受委托人黄艳)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给付**剩余欠款82926.05元。案件执行费2194.00元由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19年10月23日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给付**(受委托人黄艳)剩余82926.05元,全部欠款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委托人黄艳)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2194.00元,由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