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5143779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九号楼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43985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7民初61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7241.38元、仓储费44028.2元,资金占用费(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26018.48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101269.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保全担保费2407元、律师费3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241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07月0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在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轮候冻结。 3、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在其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调查人员上门敲门,但无人应答,未发现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26日委托丰台区人民法院调查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经该院调查,该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便民菜篮子直营店。 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617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